据中国驻俄罗斯大使馆网站消息,根据中国主管部门对涉房产交易委托公证的最新要求,以及《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相关精神,使馆发布提醒,现不再办理涉房产交易委托公证。
一、申请人办理涉房产交易委托公证,须提交房产证明或财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户口本、夫妻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由于驻外使领馆暂不具备对上述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条件,因此原则上不再办理上述公证。
二、如申请人坚持办理涉房产交易委托公证,使馆审核同意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在公证词中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所附文书上的签字、指印或者印章属实,不证明文书中提及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其它财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亦不证明文书申请人对文书中提及的财产等具有处分权。”同时,申请人须书面承诺同意对公证证词进行加注,并自行承担公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
三、委托内容需遵循“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如系办理售房委托公证,1份委托书中,不能同时出现授权受托人办理抵押、解押、出售等2项或以上重要事项的内容;不得设定委托人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类似内容。
如系办理购房委托公证,1份委托书中不能同时出现授权受托人办理全款购买、抵押贷款购买等2项或以上重要事项的内容,且须在购房委托书中写明拟购房产的具体地址(如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楼盘X栋X单元XXX室)。
房产交易涉及申请人的重大切身利益,为避免财产受到不必要的损害,使馆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亲自回国办理,谨慎选择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