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依法行政,确保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方便企业与旅行卡适用经济体之间的经贸往来,促进安徽省企业更好地“走出去”,根据外交部文件《关于印发〈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办法〉的通知》(外发〔2018〕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修订了本管理细则。
一、旅行卡适用范围
旅行卡是亚太经合组织为便利区域内人员往来所创立的特殊证件,其有效期为5年,相当于五年有效多次签证,持卡人凭该卡及有效护照免办签证,直接出入实施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并享受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每次入境可在有关经济体停留60天至90天不等。
目前,旅行卡适用的经济体为21个,分别是:澳大利亚、文莱、智利、中国、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墨西哥、秘鲁、菲律宾、新加坡、中国台北、泰国、越南、美国、加拿大、俄罗斯。其中,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与中国台北之间商务人员来往仍按现行办法执行,互不适用该卡。另外,美国和加拿大为过渡成员,不审批其他经济体的旅行卡申请,但为其他经济体持卡人提供签证申请和入出境通关便利。
二、旅行卡工作的分工与职责
(一)省外办负责辖区内旅行卡的申办工作,包括旅行卡推介、申请受理及审核、旅行卡保管及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等。
(二)市外办、省管县外办负责辖区内旅行卡申办的预审工作,上报省外办审核,协助省外办负责旅行卡的推介及监督检查等。
三、申请条件
(一)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我省外向型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可申办旅行卡。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包括民营企业人员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企业的中方(大陆)人员,并在所属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非我省户籍人员在企业工作时间应不得少于2年。
(二)非公有制企业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量化标准:
①货物进出口类企业
注册资金 (万元) | 员工人数(人) | 上年度进出口额(万元) | 上年度纳税情况 | 负债率 ≤ |
50 | 制造业50, 贸易10 | 100 | 完成依法纳税 | 80% |
②工程、投资及技术合作类企业
注册资金 (万元) | 员工人数(人) | 工程、投资及技术合作项目(个) | 上年度纳税情况 | 负债率 ≤ |
50 | 10 | 1 | 完成依法纳税 | 80% |
注:投资类企业不含金融企业。
③无海关进出口证明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工程、投资及技术合作类企业人员须提供相关对外合作资质证明和项目证明。
④对确有需要、条件不完全符合量化标准要求的企业,应由各级外办主任负责审批相关申请并签名,有关申请材料及审批手续需留存专卷备查。
(三)申请企业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上可查,且企业信用信息等级必须“合格”;申请企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上年度等级必须为“A”或“B”级,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上年度必须为“完成依法纳税”;有进出口活动的申请企业,必须在“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可查,且企业信用信息等级必须为“一般信用企业”(含)等级以上。
(四)申请人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护照,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拒签记录。
四、申办程序
(一)由省委管理的省属企业领导班子正职(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副职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由企业报请省政府审批,请示件径送省外办审核,并附全部所需申请材料。由省委宣传部、省国资委等部门管理的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副职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由企业直接向省外办来函申请,须提供省委宣传部或省国资委出具的同意函,并附全部所需申请材料。
(二)其他企业通过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市或试点县外办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需申请材料。各市或试点县外办初审同意后向省外办报文申请,并附全部所需申请材料。
(三)所有申办操作均由企业专办员在安徽省APEC卡申报管理系统上完成。专办员需在系统注册企业和填报人员相关信息,并将全部申请材料上传至系统等待审核。省属国企经省政府审批同意或省外办审核后,报外交部领事司审查,合格后提交其他经济体审批;市属国企和非公有制企业由所属市或试点县外办网上初审通过后,附公函提交省外办审核,再报外交部领事司审查,合格后提交其他经济体审批。
(四)旅行卡获批后,由省外办负责通知有关外事部门和各申办企业。
(五)各申办单位不得授权任何个人和中介公司代理申请旅行卡,不得为非本企业所属人员申请办理旅行卡。如发现企业存在伪造申请材料和为非本企业人员申办旅行卡等情况,该企业将纳入办卡黑名单,2年内不得上报办理旅行卡。
五、申请材料
旅行卡的申请须提供书面请示件(附电子版文档一份),内容包括企业简况、对外交往情况、企业现持卡数量、申请人简介和申办原因等,并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概况1份(简要说明企业规模、生产经营范围、企业性质,与APEC经济体国家开展经贸活动的情况,曾办过旅行卡的企业需写明现持卡数量);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产负债表、完税证明(国税、地税)、进出口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各1份;
(三)申请人简介表1份(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家庭主要成员情况、工作经历、出国(境)情况,认真阅读申明内容并签字);
(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有效护照复印件1份(国有企业申请人须使用有效期5年公务护照,非公有制企业人员使用有效期5年以上普通护照);
(五)非公有制企业人员需提供企业任职证明材料(我省户籍人员需提供相应的社保编号及缴纳凭证1份;非我省户籍人员还需提供安徽省居住证复印件、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
(六)电子版资料:护照照片、个人签名和护照资料页扫描件各1份。
六、收费标准
(一)外交部收取每张旅行卡720元的预缴费,在申办旅行卡时缴纳。
(二)安徽省外事侨务工作服务中心根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降低APEC商务旅行卡签证代办费标准的函》(皖价费函〔2016〕57号)的规定,收取旅行卡签证代办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
①申办1-14份旅行卡,办理2国及2国以下的签证代办费标准为每人每国240元;办理2国以上的签证,每增加1国签证代办费标准为每人每国80元。
②申办14份以上旅行卡,办理2国及2国以下的签证代办费标准为每人每国200元;办理2国以上的签证,每增加1国签证代办费标准为每人每国60元。
旅行卡签证代办服务费在取卡时一并缴纳。
(三)申请换卡、补卡的费用与新办卡一致。
七、旅行卡的重新申请、补发、换发及吊销
(一)旅行卡有效期满时申请人可提出续卡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和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原卡应交回省外办退还领事司;遇旅行卡不慎损毁或遗失,应来函说明情况并通过省外办向领事司申请补办;遇护照遗失或更换的情况,应来函说明情况并通过省外办向领事司申请换卡,附新护照复印件,原卡退领事司。
(二)如遇以下情形,省外办将报请外交部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1、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
2、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3、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其所在单位认为其不宜继续使用旅行卡;
4、经外交部领事司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三)企业人员申办、换发及补发旅行卡将按照外交部及省有关部门规定交纳费用。
八、保管与使用
(一)国有企业人员的旅行卡由省外办负责统一集中保管;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的旅行卡由持卡人所在企业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各保管单位要切实做好旅行卡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办法,并报省外办备案后实施。每年年底各旅行卡保管单位应将本单位旅行卡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分别报市外办、试点县外办和省外办。
(二)国有企业人员持旅行卡因公出访仍需办理因公出访审批手续。每次使用旅行卡须凭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办理护照手续和领取旅行卡手续。出访回国后7日内应将旅行卡交省外办保管。
(三)其他企业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向本企业旅行卡保管部门办理领用手续,持卡人回国后7日内应将旅行卡交还本企业保管部门统一保管。
(四)持卡人出入中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检口岸时应主动出示申请旅行卡时所用的有效护照和旅行卡。
(五)持卡人只能出入旅行卡背面标注的经济体国家。持卡人享有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通关的便利。
(六)旅行卡要与申办所用的护照匹配使用,护照过期后旅行卡不能使用。
(七)除经济体明确表示允许持卡人以非商务目的持卡入境外,持卡人不得持卡入境相关经济体从事非商务活动,如探亲、旅游、工作及学习等。持卡人违规用卡,造成不良影响的省外办有权注销该卡,严禁持卡人再次申办旅行卡,并视情给与所属企业1至5年不得申办旅行卡的处罚。
(八)省外办将配合外交部领事司对有关单位使用和保管旅行卡的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如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毁或被冒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将报外交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并对该单位采取限制、中止或取消申请办理旅行卡的措施。
本细则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安徽省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细则》(皖外〔2016〕24号)、《关于实施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资质量化标准的通知》(皖外函〔2017〕125号)同时作废。